为推动中试基地学术报告活动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进一步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激发活跃的学术气氛,创建严谨的治学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术报告是学术交流活动的重要形式,各研究基地应将本基地科研人员在校内的学术报告活动纳入学期工作计划,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凡我基地具有高级职称及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每年应至少做一次学术报告。同时积极鼓励其他科研人员申请学术报告。
第三条 学术报告的规模及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面向全校师生,也可面向本化学与药学学院师生。
第四条 学术报告的内容根据各专业学科的不同情况可以是学术性的,也可是科普性的或公益性的。
1、学术性报告应紧密结合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及发展方向报告研究者在某个研究方向上的研究成果及价值意义。
2、科普性或公益性报告应对提高我校师生的科学意识、科学精神、道德建设和身心素质具有积极的意义。
3、为追踪或关注国际、国内学术最新动态,凡外出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的我基地具高级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返校后必须就会议内容作一次学术报告。
第五条 学术报告的时间和场所由各中试基地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1、统一发布学术报告的海报。
2、帮助学术报告人协调大型学术报告的场所、时间安排。
第六条 为促进中试基地学术报告活动的积极的开展,将采取相应的奖励措施。具体措施另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