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人:黄有国  发布时间:2023-04-02   动态浏览次数:24


第一条电化学能源材料与器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人员管理遵循国家和广西师范大学关于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条  基地的人员包括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两种类型。

(一)固定人员是指在基地承担主要工作职责或承担部分工作职责的在编人员。

(二)流动人员是指由基地在国内外政府机构、高等院校及企事业单位聘任的从事研发或科研管理有关人员。

第三条  基地人员编制根据基地发展需要核定,从我校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

第四条  基地人员由各部门根据职责和任务需要,提出拟聘人选,报基地班子研究决定,按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五条  基地的人员实行聘任制,固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广西师范大学的有关要求和程序与受聘方签订岗位补充合同;流动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聘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固定人员及流动人员数量与结构应保证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七条 为保证工作人员正常开展工作和履行职责,基地及其内设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办公等条件。工作人员在聘期内享有以下优先权:

(一)利用基地提供的办公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等开展工作。

(二)利用基地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科研工作。  

(三)以基地为承担单位申报国家、部(省)、校级研发项目。

(四)代表基地参加有关国内外学术会议。  

第八条工作人员遵守劳动纪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一)固定人员聘期内,应按广西师范大学及基地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按期完成预定研发或管理工作任务。

(二)流动人员应按聘任合同的要求履行职责,在聘期内保证完成工作任务和指标。

(三)工作人员在聘期内,应积极参与和协助基地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四)工作人员应定期向基地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阶段性研究(发)进展。

(五)工作人员所取得的相关科技成果、专利、著作、论文等科技产出,必须署名基地。

第九条  基地根据岗位职责或聘任合同及有关规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考评,考评分为年度考评和聘期考评,按照管理权限分类进行,按照学校平台人员考评办法实施考评。

第十条  考评结果的使用

(一)固定人员考评结果作为所在参建单位利用基地申报各类项目依据。

(二)对于年度考评优秀者,基地给予适当奖励;对于考评

称职者,按聘任合同的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三)对于聘期考评称职者,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续聘。固定人员考评不称职者,不能再次申请在基地工作;流动人员考评不称职者,基地不再聘任。

(四)基地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根据基地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基地及其内设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人员解聘:

(一)年度考评

称职且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有关要求的。

(二)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且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有关要求的。

(三)聘期未满,擅自离开基地,中断研发或管理工作,且经通知不能及时返回的。

第十二条  人员辞聘,应向基地提出书面申请,基地应在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地负责解释。